苗栗縣政府希望藉由明定罰則,提高門牌張貼及辨向識址的功能,並加強住戶保管之責。
如果縣民所屬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將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經戶政事務所通知仍遲不申請製(補)發張貼者,將處罰新臺幣300元;建築物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限期拆除,屆期仍未拆除者,將可處罰新臺幣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
自115年3月5日起門牌未依規定張貼或脫落未補製張貼罰300元、私設門牌將罰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