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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鄉鄉內公墓申請骨灰甕安葬相關資訊

  • 發布單位:殯葬管理所

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惟不得擴大其規模,依前項規定存放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使用公墓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二、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檢察官驗屍證明書正本。

並向本所提出申請,每一骨灰(骸)罐,並應繳納使用費新台幣三千元整。

且未經核准擅自安葬者,一經查覺,本所得移請苗栗縣政府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相關罰則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