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惟不得擴大其規模,依前項規定存放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使用公墓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二、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檢察官驗屍證明書正本。 並向本所提出申請,每一骨灰(骸)罐,並應繳納使用費新台幣三千元整。 且未經核准擅自安葬者,一經查覺,本所得移請苗栗縣政府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相關罰則規定處理。
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惟不得擴大其規模,依前項規定存放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使用公墓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印章及身分證影本。
二、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檢察官驗屍證明書正本。
並向本所提出申請,每一骨灰(骸)罐,並應繳納使用費新台幣三千元整。
且未經核准擅自安葬者,一經查覺,本所得移請苗栗縣政府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相關罰則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