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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社會課辦理「公館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補助。

一、補助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社區、社團活動中心設備【需有經常活動,且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者】
      1、補助項目:興建、擴建活動中心、充實內部設備如電視機、放影機、伴唱機、桌、椅、電扇及各項球類、健身、休閒等運動健身器材。
      2、補助原則:
      (1)興建、擴建活動中心最多每五年補助一次。
      (2)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定補助項目,最多每一年補助一次。
(二)社區圖書室設備或社區刊物:
      圖書、雜誌、社區刊物每年至少應發行二期。
(三)辦理各項社區活動:
      場地費、燈光(租借費)、音響(租借費)、佈置費、材料費、講師鐘點費、裁判費、茶水費、誤餐費、獎杯、獎牌、文宣資料費、音樂著作演
      出概括授權權利金(僅限社區申請)及雜支。
(四)共同經費編列標準:
      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1,000元;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2,0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6,000元(如紙張、文具用品、郵資及資訊耗材等)。
      誤餐費:每人最高100元為限(形式不拘,活動需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編列)。
      茶水費:每人最高新臺幣30元。
      材料費:每人最高100元為限。
二、申請期間: 
自當年度1月1日起至11月30日。計畫執行日期並不得超過每年12月15日,並於12月20日前核銷完成。
三、資格條件: 
(一)本鄉各社區發展協會,其組織與活動依照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
運作者,始符合補助資格。社區發展協會之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凡未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社團。
四、審查方式: 
    依據公館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採事前審核及
    先到先審原則,且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為原則,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3,109,000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檢附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館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