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館鄉民代表會簡介
本鄉首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35年3月19日,是日據時代庄協議會之延伸,庄協議會是由日本政府官方指派素孚眾望、熱心公益人士擔任,而鄉民代表是由村民大會時選出具有代表民意之公正人士擔任,視之大小每村選出一至二人。而後依據「台灣省各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從第五屆開始改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歷經數十寒暑至今已為第二十二屆代表。
目前代表會代表依法選舉產生計十一名,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
代表會員工編制有秘書一人、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處理代表會日常業務。
鄉民代表會是一鄉實施地方自治的基礎,是地方立法機關、民意機關,為民服務、喉舌,監督鄉公所行政業務,推動鄉政建設,造福鄉梓。
民國88年1月25日公佈施行「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