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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第 3 項明定無正當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倘係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合計 3 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 年以內再犯」等三種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單位:財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