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6年12月22日審苗縣二字第1060003489號函及107年2月27日審苗縣二字第1070000416號函辦理。
二、有關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來函要求本所針對旨揭補助作業審查原則檢討改進乙節,本所業已參考本縣其他鄉鎮市補助原則(苗栗市、竹南鎮、造橋鄉)及苗栗縣政府104年10月13日修正通過之「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要點」規定,爰予全案修正,並經鄉長核定後實施。
三、檢附「公館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及學校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及該原則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