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苗栗縣公館鄉婦女生育津貼」開放申請!

  • 發布單位:民政課

公館鄉公所為鼓勵本鄉鄉民生育意願,減緩少子化現象,減輕婦女照顧新生兒負擔,特制定「苗栗縣公館鄉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申請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一、申請本津貼之新生兒母親,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
  • 設籍本鄉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 在本鄉居留一年,並領有居留證之新住民(含喪偶或離婚)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 未設籍本鄉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 前述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鄉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二、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算3個月內,於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設籍於本鄉後,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至本自治條例公布日(112年5月15日)間出生,並於公布日起三個月內(112年8月14日)申請者,得追溯發給。

四、婦女生育津貼每名新生兒發給新台幣1萬元整,新生兒如為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發給單位。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

  • 申請書及領款收據。
  • 新生兒及父母或實際扶養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詳細記事)。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若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須提供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新生兒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